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占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尉氏县。
被执行人:魏长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尉氏县。
被执行人:赵亚杰,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尉氏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张占锋诉魏长春、赵亚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尉氏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豫0223民初171号民事判决书。因魏长春、赵亚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2021年4月21日刘庆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魏长春、赵亚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7月5日申请人张占锋与被执行人魏长春、赵亚杰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对(2021)豫0223民初1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