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锦江区锦宏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二环路东五段218号2幢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104MA6C502E36。

经营者:杨惠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雅,四川开山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昌龙,男,汉族,生于****年**月**日,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崇州市,系杨惠英丈夫。

被告:四川崇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成雅工业园区会展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803MA69NP3840。

法定代表人:帅攀,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燕,系公司行政部主任。

审理经过 原告锦江区锦宏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四川崇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锦江区锦宏建材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5264元及资金占用利息1028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经营钢材、水泥、金属等制品的建材公司。2020年9月12日,被告向原告购买预制盖板、路沿石等建筑材料,总价85264元。2020年9月27日至12月7日期间,原告陆续向被告交付了全部货物并将发票、送货单、出货单邮寄给了被告。被告于2021年2月10日向原告账户支付了3万元货款,至今尚欠原告货款55264元未支付。就被告拖欠货款,原告多次催收无果,遂诉至本院,提出其诉讼主张。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四川崇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前给付原告锦江区锦宏建材经营部货款50000元;若上款逾期未支付,原告锦江区锦宏建材经营部有权以未付货款加利息合计56000元的金额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原告锦江区锦宏建材经营部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604元,由原告锦江区锦宏建材经营部承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代先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白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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