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齐吉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黑龙江省绥棱县。 被告:张春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绥棱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吉光与被告张春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原告齐吉光在本院依法送达预缴诉讼费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齐吉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孔繁海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翰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