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杜书成,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身份证号码:XXX。 被执行人:张锦中,男,****年**月**日出生,农民,住和硕县,身份证号码:XXX。 被执行人:张辉,男,****年**月**日出生,农民,住和硕县,身份证号码:XXX。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书成与张锦中、张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和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2828民特281号民事裁定,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标的225816元,执行费3287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锦中、张辉与申请人杜书成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28日达成和解协议:在2021年10月30日之前付30000元,2021年12月20日之前付20000元,2022年10月20日之前付40000元,2023年10月20日之前付40000元,2024年10月20日之前付30816元及执行费3287元。申请执行人杜书成向我院申请撤回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和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2828民特281号民事裁定的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杜书成对被执行人张锦中、张辉享有160816元债权,如被执行人在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间内未履行给付案件款义务的,申请执行人杜书成有权在诉讼时效期间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巴依尔塔 审判员 杨阳 审判员 乌托拉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