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兵,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

申请执行人:王利,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

被执行人:南阳瑞达电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建设中路9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176310918R。

法定代表人:张崇庆,任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兵、王利与被执行人南阳瑞达电厂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兵、王利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豫1303民初453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受理。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网络银行存款、保险、有价证券、车辆等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南阳瑞达电厂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内存款574789.76元,因涉及权利人(申请执行人)共计33案60余人,且涉及案由均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绝大部分案件诉讼时间相近,均已进行执行程序。基于公平原则,参照参与分配的相关规定,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制作案款分配通知书,并已送达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存款,并制作案款分配通知书,且已送达申请执行人,该案款分配通知书已赋予申请执行人提出异议的权利。现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因本案当事人对本院执行行为有提起异议的权利,故该案暂不宜采取其他执行行为,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豫1303执1806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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