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翔云道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566193876G。
负责人:王志强,该行行长。
被告:云海涛,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
被告:张秀芝,女,****年**月**日出生,回族,住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
被告:鞠志永,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
被告:马印生,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
被告:高春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
被告:王秀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与被告云海涛、张秀芝、鞠志永、马印生、高春兰、王秀华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