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蔡照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蔡新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秀芝,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蔡照亮、蔡新峰因与被申请人刘秀芝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豫16民终45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蔡照亮、蔡新峰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被申请人立即恢复涉案道路口原有地面。事实和理由:申请人涉案宅基地是老宅,合法有证的受法律保护的宅基地。而且被申请人对涉案宅基地不能出具合法有效的证据及证件。不是凭借一张申请人提供的刘振屯乡农村宅基地建房接电申请审批表,就能含糊认定涉案宅基地就是被申请人的。据此可以看出被申请人多次无凭无据,挑起事端,强迫施工人员更改申请人建筑主体(封堵已经建好并且按好框的12个窗户)妨碍施工,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首先,被申请人当众撕毁协议,违约毁约在先。其次,一审中本人已经提供了一份被申请人撕毁的条约“协议书”的证明。二审中被再次提出,并且被提升到了另一个高度,堂而皇之还被说成了解决双方矛盾的指导思想。撕毁并且伪造的“证据”也能够做证据,这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也证实了被申请人出尔反尔,不守规矩。同时也损害了本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更有失法律公允。从本申请人提供新“证据1”和u盘视频中不难看出至一审未判决以前,申请人家中安装好的窗户框还封堵在墙体里面。更佐证了以往多次阻挠本申请人施工,并强迫要求封堵已经安装好窗框的窗户的事实。至一审未判决以前,被申请人还在涉案有争议的土地上施工,故意垫高路口并且超出原有建筑和马路约60厘米。这是本申请人每天生活出入的唯一道路,严重阻碍本申请人的安全出行,妨碍本申请人的正常生活。二审中本申请人提供的证据U盘,没有被播放观看,那提供证据还有何用?法院是一个体现法律公平,公正的地方,不是“和稀泥”就能了事的场所。 刘秀芝提交意见称,所有的证据都是经过法庭质证认证的,一、二审法院综合本案所有证据进行了审查,认定案件事实所作出的判决,维护了公平正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从原审庭审笔录记载情况看,本案当事人双方所提供的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均经当庭出示、播放及相互质证。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本案双方系邻居关系,因蔡照亮、蔡新峰的建房行为发生争议引起纠纷,2019年8月5日双方经该村干部邓运常调解达成涉案条约,约定蔡新峰后墙12各窗口全部封垒与后墙一致,并共同签字确认,该条约系双方之间为妥善处理相邻关系共同协商成立,且不违反公序良俗,双方均应诚信遵守履行。据此,原审法院对本案的处理并无不当,蔡照亮、蔡新峰申请再审的理由缺乏相应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蔡照亮、蔡新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蔡照亮、蔡新峰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周海峰 审判员 谭国华 审判员 陶 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苏彦坡 书记员许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