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覃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被执行人:董贤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覃阳与被执行人董贤文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1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董贤文在605580010200153801账户内余额人民币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解除对被执行人董贤文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55800102001538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3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执行员  白景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揭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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