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戴加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戴加年犯开设赌场罪涉财产部分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881刑初3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戴加年缴纳罚金30000元。
答辩情况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向被执行人戴加年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风险告知书和《关于进一步强化执行措施的若干意见》,要求戴加年报告财产情况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戴加年未报告财产情况且未履行。鉴于被执行人戴加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戴加年采取了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
人名单和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戴加年的存款、车辆、公积金、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线下对被执行人戴加年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戴加年有大额存款、车辆、公积金、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戴加年目前仍在服刑。
综上,被执行人戴加年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1)浙0881执72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何 旭
审判员 王建双
审判员 刘荣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郑星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