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
被告:齐精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杨军与被告齐精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杨军诉称,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鹅蛋款人民币12000元,因本案引起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6月4日,被告在林口县原告处购买鹅种蛋3000枚,4元一枚,共计鹅蛋款12000元,鹅蛋拿走后,被告声称红包钱不够,等回家在给原告转帐,并给原告出具欠据一份,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归还欠款至今未果,故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立案后,经查,被告齐精超不在林口县居住,并且原告系送货给被告,原告又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系在原告处交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给原告杨军。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