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郑州新交通汽车板簧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汽车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杨国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娟娟,该公司员工。

被告:邯郸冀东专用车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肥乡经济开发区创业街一号

法定代表人:张树银,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新交通汽车板簧有限公司诉被告邯郸冀东专用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新交通汽车板簧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新交通汽车板簧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州新交通汽车板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元,减半收取83.5元,由原告郑州新交通汽车板簧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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