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永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62676306C。 法定代表人:曾光丽,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宁清(系该公司员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 被告:冯小韦,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
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永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小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重庆永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永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重庆永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5元,由重庆永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维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谭 莉 书 记 员 李丽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