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新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肇东市。 被告:王喜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
审理经过
原告张新宇与被告王喜成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张新宇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新宇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张新宇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海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曹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