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邹锐,男,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吉林省吉林市人,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7月12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吉市龙检刑诉[2021]58

指控事实

被告人邹锐于2021年6月11日14时4分,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吉林市龙潭区龙山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远程大众汽配城门前处时,与柴长英驾驶的吉BAQ567号重型半挂车引车相撞,造成两车车损的交通事故。经吉林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龙潭大队认定:邹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邹锐静脉血液中检出酒精(乙醇)含量为210.2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邹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邹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邹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邹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血液中酒精含量到达200mg/100ml以上,具有从重处罚情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邹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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