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佳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惠芳、郑柳馨,浙江六善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周逸,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家勇、成一飞,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赵佳婕诉被告周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佳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柳馨,被告周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成一飞到庭参加诉讼。1月28日,本院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赵佳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惠芳、郑柳馨,被告周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家勇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诉称

原告赵佳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606,190元;2、判令被告支付自2020年9月22日至实际付款日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至2018年期间,原告与被告为男女朋友关系,在恋爱期间,被告多次通过原告向原告母亲借款用于个人消费、归还信用卡等,共计606,190元。后原告母亲将其对被告的债权转让给了原告,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还款无果。故诉请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周逸辩称,对案涉606,190元款项,被告周逸与原告赵佳婕的母亲夏慧能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的合意,所有款项均由赵佳婕汇给周逸,系双方恋爱期间的资金往来,不具有民间借贷性质。根据夏慧能于2020年11月30日在本案证据交换庭审的陈述,被告周逸未直接向其借款,都是赵佳婕向夏慧能要钱,其印象中只记得好像周逸仅向她借过一笔200,000元的款项,但在原告提供的21笔转账记录中不存在200,000元的转账,与200,000元比较接近的是2018年11月20日赵佳婕转给周逸的150,000元,但这笔款项是周逸和赵佳婕恋爱期间的资金往来。夏慧能对周逸不享有民间借贷的债权,其无债权可供转让给赵佳婕,赵佳婕的起诉缺乏事实基础。案涉款项均由赵佳婕在2016年8月6日至2018年11月20日期间转给周逸的,是二人恋爱期间合理的经济往来,并用于二人共同消费。因双方家庭条件优越,追求高品质生活,日常开销比较大,案涉款项是基于恋爱期的共同消费,有共同支出,共同收益的属性。2014年至2020年初,周逸通过支付宝、微信、银行卡直接给赵佳婕转账合计895,148.10元,其中不包括赵佳婕为周逸支付的其他消费,目前提供的只是少部分证据,就有7万余元的关联消费。周逸和赵佳婕之间互有汇款,2012年至2020年,赵佳婕、周逸系恋爱同居关系,财产上有混同,双方曾有结婚计划,并于2018年10月拍摄婚纱照。因人身关系亲密,双方财产上也有混同。双方经常结伴出行购物,各种消费及双方日常开销主要由周逸承担,赵佳婕也有承担一些,双方在精神、物质、金钱上都做了投入,但因各种原因双方在2020年初分手。双方恋爱同居关系终止后,周逸与赵佳婕的相关聊天记录系周逸出于修复恋情,挽回赵佳婕感情,并非周逸自认借贷的真实意思表示。2020年7月10日,赵佳婕通过电话与周逸沟通恋爱期间发生的琐事,并向周逸套话。周逸单纯以为与赵佳婕感情有恢复如初可能,故在赵佳婕提及之前转账汇款的事实时,周逸做出的回复系其出于大男子主义的情怀,要面子及挽回赵佳婕感情,与真实情况不符,不能简单地进行字面解读,而且赵佳婕在电话中也自称对周逸最好,所以借款给周逸用,这么多年仅向夏慧能就借款七、八十万,这说明赵佳婕自认其向夏慧能借款给周逸和赵佳婕一起使用,并不是周逸借款。所以,赵佳婕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其向夏慧能借款,并不是周逸向夏慧能借款。综上,案涉款项不具备借贷性质,要求法院驳回赵佳婕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

原告赵佳婕与被告周逸曾系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双方互有资金往来。其中,原告赵佳婕自2016年8月6日至2018年11月20日分21笔,向被告周逸的银行账户或支付宝账户转账共计606,190元。2020年9月22日,原告赵佳婕与其母亲夏慧能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一份,约定夏慧能将其于2016年至2018年通过原告赵佳婕出借资金给周逸形成的606,190元债权转让给原告赵佳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原告赵佳婕既无证据证明被告周逸与夏慧能之间存在借贷合意,亦无证据证明夏慧能与被告周逸之间存在资金往来。故原告赵佳婕以夏慧能已将其对被告周逸享有的606,190元借贷债权转让给原告赵佳婕为由,要求被告周逸归还借款本息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赵佳婕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86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93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551元,均由原告赵佳婕负担。原告赵佳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