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韩光明,男,****年**月**日出生,满族,辽宁省本溪市人,住本溪市平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兆清,辽宁玄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本溪北营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山区北台镇。
法定代表人:林永光,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韩光明与被告本溪北营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原告韩光明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光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