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保全人:窦世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窦世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审理经过

申请保全人窦世从与被保全人窦世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新2324民初27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保全人请求查封、冻结被保全人窦世龙名下价值相当于人民币70,985元的财产。经查被保全人窦世龙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银行及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开设有账户。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账户存款在70,985元内进行冻结,对不动产在70,985元内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保全人窦世龙在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70,985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保全人窦世龙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尾号34d0dcd账户(实际冻结0.18元)存款70,985元,冻结期限一年;     三、查封被保全人窦世龙名下登记位于玛纳斯六户地镇周家庄村房产(查封限额70,985元),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罗归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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