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新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肇东市。
被告:长春市筑巢建筑测量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阳,职务: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明诉被告长春市筑巢建筑测量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李新明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新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2.00元,由原告李新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