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案外人)刘振飞,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确山县。 申请执行人丁松,又名丁嵩,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执行人武亚飞,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执行人河南春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驿城区乐山路北段西纬二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武亚飞,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丁松与武亚飞、河南春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泰置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刘振飞对查封春泰置业公司开发的位于驻马店市乐山路与慎阳路交叉口西北角清华园小区6号楼20004号房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人刘振飞称,其于2019年5月28日购买春泰置业公司开发的位于驻马店市××路与××路交叉口西北角××小区××楼××号房屋,并于2018年5月28日支付了部分购房款99213元,该房屋应为其所有,法院查封该房屋侵犯其合法权益,请求解除查封、中止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查明,春泰置业公司2019年5月28日与刘振飞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以229130元的价格购买春泰置业公司开发的位于驻马店市××路与××路交叉口西北角××小区××楼××号房屋,春泰置业公司于2018年5月28日向刘振飞出具购买清华园小区6号楼20004号房屋收据(5036789)一张,金额为99213元。本院在执行丁松与武亚飞、河南春泰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5月14日查封了春泰置业公司开发的位于驻马店市××路与××路交叉口西北角××小区共××房产,包括案涉房屋,异议人认为该房屋为其所有,向本院提异议,请求解除查封、中止执行。上述事实,由异议人提交的购房合同、交款收据及本院调取卷宗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显示,异议人刘振飞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虽显示签订日期在本院查封之前,但已付房款未超过协议约定总价款的50%,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故异议人刘振飞提出案涉房屋为其所有,排除案涉查封房屋执行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刘振飞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蔚涛 审判员  许琳璘 审判员  刘 战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 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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