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男,汉族,住甘肃省文县。
被告:王某,女,汉族,住甘肃省文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6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予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 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志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