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先雄,男,****年**月**日出生于贵州省修文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修文县,现住址同上。2017年11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10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由修文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13日由修文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1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公诉机关以修检公诉刑诉〔2019〕9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先雄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7月27日3时32分,被告人付先雄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贵A×××××号小型轿车在修文县健身路与阳明大道交叉口20米调头时被修文县公安局特巡大队民警查获,修文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到达现场后对其做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27.1mg/100ml,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7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付先雄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一个月至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被告辩称
被告人付先雄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付先雄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付先雄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郑永周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家志 书 记 员 李俊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