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某甲,男,回族。
被告:马某乙,女,回族。
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甲诉被告马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婚生子马某丙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孩子抚养费90000元;3、依法判令被告返还金子25克,价值7500元;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15年农历正月初八按照乡俗举行婚礼,2019年4月29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15年12月生育孩子马某丙。原、被告因系家庭包办婚姻,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家庭矛盾不断,现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
被告辩称
被告马某乙提出答辩请求:1、同意离婚;2、要求婚生子由答辩人抚养;3、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07000元的一半即153500元;4、要求被答辩人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答辩人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马某乙同意与原告马某甲离婚;
二、婚生孩子马某丙由原告马某甲抚养,被告马某乙自愿一次性承担孩子抚养费25000元;
三、原、被告均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