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男,****年**月**日出生,回族,宁夏平罗县人,务工,住平罗县。        

被告:周静,女,汉族,宁夏平罗县人,务工,住平罗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周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王**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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