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方德忠,男,****年**月**日出生,住兴海县。 被执行人:青海峻通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李贵山,系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蔡邦寿与被执行人青海峻通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据以执行的(2020)青2524诉前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青海峻通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60000元,因被执行人青海峻通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方德忠2021年1月19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2021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2021年1月25日通过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保险、工商、税务、车辆、证券、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等财产信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延期履行,被执行人青海峻通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答应在2021年7月15日之前给付全部案款,申请执行人方德忠同意被执行人青海峻通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和解延期履行协议,并同意该案终结执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青2524执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完么多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祁 更 虎 书 记 员 三 主 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