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 被告:王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亮与被告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张亮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王飞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张亮撤诉。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 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祁红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