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大庆市兴荣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会战大街58号。
法定代表人:杨锐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淑刚,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赵天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
审理经过
原告大庆市兴荣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天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后,原告大庆市兴荣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市兴荣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赵天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大庆市兴荣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天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庆市兴荣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