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青海省玉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久美曲扎,别名曲扎,男,****年**月**日出生,系西藏自治区昌都地区江达县人,藏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无前科,2019年11月18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玉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玉树市看守所。
被告人日增扎西,男,****年**月**日出生,系西藏自治区昌都地区江达县人,藏族,初识藏文,无业,无前科。于2019年11月18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玉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玉树市看守所。
被告人厅秋,曾用名曲尕,男,****年**月**日出生,系西藏自治区昌都地区江达县人,藏族,初识藏文,无业,无前科。于2019年11月18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玉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玉树市看守所。
被告人旦曾罗布,男,****年**月**日出生,系西藏自治区昌都地区江达县人,藏族,初识藏文,无业,无前科。于2019年11月18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玉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玉树市看守所。
被告人次成江村,别名次尕,男,****年**月**日出生,系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玉树市人,藏族,文盲,无业,无前科。于2019年11月18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玉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玉树市看守所。
被告人泽旺曲登,别名曲丁,男,****年**月**日出生,系西藏自治区昌都地区江达县人,藏族,初识藏文,无业,无前科。于2019年11月18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玉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玉树市看守所。
被告人罗布次仁,别名闹才,男,****年**月**日出生,系西藏自治区昌都地区江达县人,藏族,初识藏文,无业,无前科。于2019年11月16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玉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玉树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青海省玉树市人民检察院以玉市检公诉刑诉〔2020〕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次成江村、泽旺曲登、厅秋、旦曾罗布、罗布次仁犯聚众斗殴罪,日增扎西、久美曲扎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海省玉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拉某永藏、检察官助理青梅文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次成江村,泽旺曲登,厅秋,旦曾罗布,罗布次仁,日增扎西,久美曲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26日10时许,因之前有关于蜜蜡的事情,被告人日增扎西同被告人久美曲扎、罗布次仁,来到玉树市西杭二小区寻找被告人次成江村商谈。被告人久美曲扎在临出门前,从家中随身携带了一把刀具藏在身上,在驾车去往被告人次成江村家的途中,又在一家五金店内购买了两把斧头,被告人久美曲扎、日增扎西、罗布次仁到达被告人次成江村所住的小区后,被告人罗布次仁在院外等候,被告人日增扎西和久美曲扎欲前往被告人次成江村住处,两人准备进入小区单元时,被证人桑某、拉某、更某三人劝说返回至院内,正在劝说的过程中,被告人厅秋、旦曾罗布手持刀具先后从单元楼内冲出来,被告人日增扎西和被告人久美曲扎见状,便从身上掏出事先准备好的器械,被告人日增扎西掏出一把斧头、被告人久美曲扎掏出一把刀子,站在院外门口处的被告人罗布次仁从身上掏出一把斧头,双方继而进行互殴,被告人旦曾罗布同被告人久美曲扎进行互砍,致使两人均不同程度的受伤。被告人厅秋和日增扎西撕扯互砍,期间被告人厅秋左脸受伤,二人撕扯之际被告人泽旺曲登和被告人次成江村持刀冲出,被告人次成江村持刀冲向已进入院内手持斧头的被告人罗布次仁,被告人罗布次仁见状便将手中的斧头砸向被告人次成江村后转身逃离,被告人次成江村将其追赶至院外,见被告人罗布次仁逃离较远,便折回继续参与院内斗殴。被告人次成江村、泽旺曲登、厅秋三人对被告人日增扎西的后背部、头部等部位挥砍数刀,被告人次成江村同时用脚踢其身体部位,双方斗殴持续片刻后,便被在场的众人劝开。斗殴中造成被告人厅秋重伤二级一处、轻伤一级一处、轻伤二级两处;被告人旦曾罗布重伤二级两处、轻伤二级两处;被告人久美曲扎轻伤一级一处、轻伤二级一处;被告人日增扎西轻伤一级一处、轻伤二级一处。被告人次成江村、被告人泽旺曲登分别于2019年4月8日、2019年4月10日主动到玉树市公安局西杭派出所投案自首。
被告人次成江村,泽旺曲登,厅秋,旦曾罗布,罗布次仁,日增扎西,久美曲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出具的证据均不持异议,并表示当庭自愿认罪。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书证
(1)玉树市公安局出具的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8年11月26日11时06分16秒报案人尕某某某称在西杭汽车站门口发生一起打架斗殴事件,玉树市公安局及时受案、立案,并将立案情况告知报案人的事实;
(2)户籍证明、人员基本信息表证实,七名被告人案发时均已年满十八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3)到案经过证实,玉树市公安局西杭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玉树市公安局西杭派出所民警于2018年11月26日在玉树州人民医院及八一医院将被告人厅秋、久美曲扎、日增扎西、旦增罗布抓获、2019年4月8日被告人次成江村到玉树市公安局西杭派出所投案、2019年4月10被告人泽旺曲登到玉树市公安局西杭派出所投案、2019年11月16日被告人罗布次仁在昌都地区江达县生达乡被当地派出所民警抓获的事实;
(4)入所健康检查表证实,被告人罗布次仁、次成江村、旦增罗布、久美曲扎、日增扎西、厅秋、泽旺曲登进入看守所时身体健康状况良好。
(5)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实,玉树市公安局西杭派出所于2018年11月27日持有人马某某、白某处调取西噶旅社及西宁旅馆两处门口在2018年11月26日11时许时段的视频监控的事实;
(6)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证实,玉树市公安局西杭派出所于2018年11月28日从持有人桑某处接受一把斧头(黑色塑料柄)、一把刀子(木柄、刀长26公分、单刃)、一块手表(瓦斯针、机械表、表带已断)并予以扣押,后附所扣物品照片的事实;
(7)搜查证、搜查笔录证实,2018年11月19日,玉树市公安局在见证人果某的见证下依法对次成江村的家中进行搜查的事实;
(8)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实,2018年11月29日17时,为查找作案凶器,依法对被告人次成江村的住处进行搜查,经搜查在次成江村女儿卧室内靠近门口处所摆放的冰柜下发现一把斧头(其特征黑色塑料柄),并依法从持有人永某处扣押的事实;
(9)伤情照片证实,玉树市公安局制作的伤情照片证明被告人旦曾罗布的右腹部、右手腕、左背部受伤;被告人厅秋左脸部受伤;被告人久美曲扎头部、左耳朵、左腋窝、右大腿受伤;被告人日增扎西的右头部、左背部受伤情况。
(10)聚众斗殴视频图解证实,玉树市公安局西杭派出所制作的关于案发地即玉树市西杭小区5号楼院内聚众斗殴的视频图解的事实。
(1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扣押刀具照片证实,2019年4月8日玉树市公安局干警从持有人次成江村处扣得四把刀子(黑色木柄短刀)、(棕色木质刀柄藏式长刀)、(黑色刀柄,黄色刀绳藏式长刀)、(黑色刀柄,铜质刀鞘,藏式长刀)的事实;
(12)青海省红十字医院病例证实,被告人旦曾罗布、日增扎西、久美曲扎、厅秋四人在青海省红十字医院、玉树州人民医院等入院记录、手术记录、检查报告单等记录的事实;
(13)情况说明证实,玉树市公安局西杭派出所证实被告人旦曾罗布、日增扎西、久美曲扎、厅秋、次成江村、泽旺曲登、罗布次仁7人均无犯罪前科。
(14)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罗布次仁确系被江达县公安局抓获后移交至玉树市公安局,经多次催促江达县公安局仍然未出具具体抓获经过,只出具了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的事实;
(15)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实,2020年5月13日玉树市公安局西杭派出所从玉树州人民医院调取被告人久美曲扎、日增扎西俩人于2019年11月26日期间的CT医学影像片的事实;
(16)随案移送清单证实,玉树市公安局随案移送五把刀子、两把斧头、一块手表的事实;
(17)协议书、申请书、收条证实,涉案双方人员向玉树市公安局西杭派出所提交的证明双方达成民事和解协议,且日增扎西从次成江村手中收到蜜蜡赔偿款20000元现金,申请相关单位对双方予以从轻处罚的事实。
2.物证
五把刀子、两把斧头、一块手表。
3、证人证言
(1)证人尕某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11月26日11点左右,其在西杭2小区5号楼修理下水管道,当时看到有一群人聚集在一起在打架(具体几个人打架没有看清楚),准备过去劝架,看见两个人举着刀子,其就跑出去打了110报警电话,打完报警电话后已经打完架了,随后看到从外面开过来一辆白色的猎豹车(车牌号没有看清楚)把人接走了的事实;
(2)证人江某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11月26日大概9时许前往玉树市珠穆朗玛酒店找久美曲扎,到了酒店门口看见久美曲扎在酒店(珠穆朗玛)往八一医院的方向过去,其紧跟其后,就看见久美曲扎进了西宁家庭旅社的院子里,其看见了个熟人就打了招呼,这时就听见了争吵声,就马上过去看见有一、两个人将一个人按倒在地上,当时场面很混乱,其在人群中看见一名和尚拿着刀子,就上前劝那名拿刀的和尚不要打架,这时听见人群中有人喊要死人了,就站在院子铁门的左右看是否有人过来,后有一辆白色猎豹汽车开了过来,就把日增扎西和久美曲扎带走了,其就坐着尕玛达杰的车前往医院的事实;
(3)证人桑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11月26日次成江村他们打完架后,监控视频显示其从院子内捡起一把斧头、两把刀子、一块手表、但是后来交给派出所时只提交了一把刀子、一把斧头、一块手表,另外一把刀子其表示可能是自己年纪大了,没有记住的事实;
(4)证人更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11月26日早上其和其父亲桑某前往旦曾罗布家中劝说旦曾罗布等人不要和西藏江达那边的人打架,在劝说过程中西藏江达县的人给次成江村打了电话,接听完电话后次成江村说:“那边的人说要打架让我们过去”,桑某和拉某就说:“事情要协商,你们几个不要出来”说完其与桑某、拉某就一起到院子铁栅栏的大门口等他们,大概过了十几分钟,对方的人就到了,拉某就拉着其中一个人的手臂说:“大家都是亲戚不要打架”边说边往外拉,但一个高个子的人一直往里冲,然后好像是旦曾罗布的弟弟先冲了出来,其就赶紧上去劝旦曾罗布的弟弟不要打架,但是看着他们都拿着刀就不敢过去劝架,就赶紧往铁栅栏旁边跑,跑的过程中鞋子掉了又回去捡,当穿上鞋子后看见之前一直拉不住往里冲的那个高个子男的倒在地上,之后被人劝开了,然后其与拉某就把对方受伤的两个人抬到普布旦周驾驶的白色猎豹车上,将旦增罗布和他弟弟送到医院。其证实案发时看见旦曾罗布和他的弟弟还有一个和尚拿着刀子的事实;
(5)证人拉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11月25日其从巴桑扎西处得知有人打电话挑衅次成江村,巴桑扎西还跟其说次成江村可能会和对方的人起冲突。次日早上9点左右其和更某去了次成江村家里劝他不要打架。到次成江村家里后看见有旦曾罗布(次成江村兄弟)、一个和尚和一个男的,但后来还是打架了,打完架后一起坐着普布旦周的猎豹车去了州医院,其坐对方那边一个和尚的车紧跟着也一起去了州医院的事实;
(6)证人永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11月26日早上九时许,其送完孩子上学后回到家看见家里有桑某、更某、拉某、次成江村、代某某某、旦曾罗布、曲尕(厅秋)、曲丁(不知道真名,是一个和尚)等八个人,过了一会就听见次成江村在打电话(说是对方的日曾扎西打的电话,还说日曾扎西会过来找次成江村),桑某、更某、拉某就提议先下去看能不能劝一下对方的人说着就下了楼。过了十分钟左右,对方的人就到院子里了,其和代某某某就把门堵住了,不让次成江村、旦曾罗布、曲尕、曲丁出去,对方的人就在院子里面喊叫,后他们出去了,其也跟着出去,到门口时他们已打完架,次成江村是最后一个出去的,其看见旦曾罗布外套被刀砍开、后背和腹部都被捅了,腹部还有肠子露出来,右手都是血,曲尕脸部受伤了,其就把旦曾罗布搀扶到了楼道里,曲尕、曲丁、次成江村也都跟着进来了,当时其看伤势比较严重就让更某一起把旦曾罗布、曲尕送往医院救治的事实;
(7)证人代某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11月26日8点30左右其两个叔叔(厅秋,旦增罗布)在家里喝茶吃早饭,突然听到妈妈永某在叫其一起拦住爸爸次成江村不让他下楼,然后其跟着到了一楼,听见有人在说挑衅次成江村的话(没有看清楚是哪个人),看到一个穿黑色衣服的人拿着30公分左右的刀子(刀上在滴血)站在左侧栅栏那边喘气,其顾着拉爸爸次成江村和妈妈永某,没有注意其他人,当其拉着父亲上楼时,看到叔叔(旦增罗布)站在单元门口腹部被刀子捅伤,然后其拉着爸爸次成江村上楼了,没有注意两个叔叔(厅秋,旦增罗布)是怎么上楼的,到家后发现厅秋叔叔左侧脸部被刀砍伤了,随后送我的两个叔叔(厅秋,旦增罗布)去医院了的事实;
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1)被告人久美曲扎供述和辩解证实,在事发的前一天,其联系次成江村未果,第二天早上九点左右其给措某(次成江村)打电话说要过去,在路上其哥哥强调不要动手,到西杭国家电网对面一家五金店门口时,其和闹才下车到店里面花了25元买了一把斧头(木柄,长约30公分左右),到后,其和哥哥就下车去找措某,其叔叔江某某某也到现场了,其叔叔在路边把我们堵住说:“不要过去,我们可以慢慢谈”,在院子里他们碰见措某生意上的伙伴,有拉某、桑某、桑某的儿子,他们把我们往外劝,这时看见楼上三楼或四楼窗户里,曲尕挥着刀子在喊,然后就从楼里冲出来了,曲尕和旦增闹布先冲出来的,他们拿着藏刀(约长60公分),直接朝其哥哥砍下去,其就朝哥哥的方向冲过去,就抓住旦增闹布的衣领往外拽,我头上、大腿上,还有肩膀和手都受伤了,手可能是在刀砍下来时用手挡的,肩膀可能是旦增闹布砍伤的,右小腿处是吉安巴毛刺伤的,久美曲扎的肩膀是永某捅伤的,其就从口袋里拿出刀朝旦增闹布腹部捅了一刀,他就把手放开了。其就晕倒了,第二天就在医院的事实;
(2)被告人日增扎西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8年11月23日左右其从江达县到了玉树,为了其父亲押给措某(次成江村)蜜蜡的事情过来,25日约谈未果,第二天早上九点左右,其弟弟(久美曲扎)给措某打电话问他在哪里,措某说:“我在家里,你们过来”,其与弟弟准备过去,闹某某某说也要一起过去,走到西杭派出所下面的一个五金店时,其弟弟要求停车,下车买了两把斧头一个斧头给了十八元,到了措某的住所后,其和弟弟下了车,没让闹某某某下车让他待在车里,在途中碰见了其叔叔江某某某(和尚),叔叔说:“你们不要打架”,其说:“不会打架,我们只是谈一下事情,过来协商”,我们到措某家院子门口时,碰见了拉某和桑某父子,他们把俩人劝住,这时桑某过来把其往外拉,他们往回走的时候看见四楼曲尕(厅秋)在挥刀呼喊,然后就看见从单元楼门口冲出来四五个人拿着刀(刀子很长约60-70公分),其从右手袖子里面准备拿斧头时,曲尕和旦增闹布冲过来朝其挥了两刀没砍到,曲尕跑到其左后方挥了一刀砍到其头部,其就掏出斧头一手抓住曲尕的衣服一手拿斧头朝他头部砍去,砍到曲尕头部后摔倒在地,这时不知道是谁用木棍或铁棍对其头部击打了一下,把头转过去看见才某某某(泽旺曲登)朝其左肩膀砍了几刀(大概有五刀),其背部也被打了,身体挺直时他的右侧上腹部被措某踢了一脚,摔倒在地起来时看见他们都进楼道里了,才某某某拿刀冲过来,其说:“来、来、来你往我头上砍,反正我还没死”,然后才某某某被一个人拉进楼道里了。后普布东周过来将其与久美曲扎拉到医院去了的事实;
(3)被告人厅秋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8年冬季的一天里,其在哥哥次成江村家中做客,后来从窗户里看见日增扎西和久美曲扎已经到了楼下,其就先下楼了,原本是为了阻止他俩上楼找其哥哥的,但日增扎西一见其到单元门口,就将斧子从腰间处拿了出来,其见到情况,也将随身携带的刀子用右手从腰间拔出来朝日增扎西走去,其的刀子没有砍到,日增扎西的斧子已经砍到了其的左侧面部,其的刀子也好像是砍在了他的左肩处,之后他俩就扭打在一起了,他把其摔倒在地上,之后就用力翻身,便站了起来,一站起来就往日增扎西的头部砍了一刀,其用左手捂住伤口又将刀子举高准备再砍一刀时,看见日增扎西已经倒在地上起不来了,其心想是不是要出人命了,于是再次砍他时并没有用力,那一刀砍在了他的后脑勺,之后次成江村的妻子永某就将他俩分开,其便搀扶着哥哥旦增闹布回家了。
(4)被告人旦曾罗布供述和辩解证实,早上8点左右其哥哥次成江村接了一个电话说:“我在家里”,大概半个小时后其从窗户里看见日增扎西和曲扎到了楼下,看见一群人在那里往外拉日曾扎西和曲扎,但是日曾扎西和曲扎在一直往前顶,他们也就冲出去了,其弟弟厅秋先冲出去的,其也跟在他后面,手里都拿着刀,其的刀子大概有40-50公分左右长,到了楼下后,日曾扎西和厅秋扭打在了一起,其看见曲扎从衣服里拿出刀子,冲过去拔出刀子朝他肩膀挥了一刀,曲扎一手抓住其脖子处,另外一只手用刀捅在了其腹部,其的手抓住曲扎的衣服领子,往下拽了一下就摔倒在地,四处看了一下,看见自己先前掉落的刀子后,拿起来朝曲扎头部砍去,我俩就互相扭打在一起,在扭打过程中曲扎把旦曾罗布的背部捅伤了。后来其被送到医院的事实;
(5)被告人次成江村的供述和辩解证实,打架前一天其在珊瑚市场做生意时,日增扎西打电话询问其的位置,他们当天没有见面,到了第二天早上八点左右,曲扎(久美曲扎)打电话询问其在哪里,就说在家里,曲扎等人让其在家中等他过来,其从窗户里看见他们被拉某和桑某在往外拉,日增扎西他们在往前顶,其就说:“今天肯定要打架了,他们上来会把门砸掉,我们最好下去”,曲尕(厅秋)从客厅的床底下拿出一把刀别在后腰间,曲尕把门打开准备出去时被永某拦住了,曲尕把永某推到一边就出去了,旦增闹布也拿刀跟着出去了,永某又把门关掉了,次成江村过去把她推开后曲丁从中间冲出去了,其跟着冲出去了到门口时看见日增扎西倒在地上,曲尕站在旁边,一个和尚(是尕玛达杰的兄弟,好像叫江某某某)从旁边过来,曲丁拿刀过去,他们碰面后江某某某回去了,日增扎西跪着爬过去伸出大拇指对曲丁说:“把我杀了吧,把我杀了吧”,还用眼角瞄了一下旁边地上的斧头,才某某某用刀背在日增扎西的肩膀处划了一下,日增扎西躺在地上时,其也拔出刀对日增扎西砍了一刀,具体砍在什么部位不记得,因为当时有一个体态较瘦的男子拿着斧头冲过来,他把刀子扔在地上捡起斧头冲过去,那个男子就把斧头扔过来回头跑了,斧头砸在了其的手背处,其老婆永某在一旁求情说:“你们不要打架,会死人的”,我们一方就听劝后都回家里,在上楼梯的时候看见旦增闹布的肠子露出来了,到了二楼其从窗边看一群人在拉尕玛达杰,到家里后旦增闹布被永某她们送去医院,等他们走后其就对曲丁说:“我俩现在走吧,如果我们去医院可能会打架”,然后其就和曲丁就开车在市区内转圈,晚上住在一家宾馆里的事实;
(6)被告人泽旺曲登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8年的冬天就是在打架的前一天其从老家西藏江达来到玉树准备购买粮食,就住在哥哥次成江村的家里,就在出事那天,其哥哥次成江村告诉说久美曲扎和日增扎西要来找他麻烦,过了一会儿其的两个弟弟旦增罗布和求尕(厅秋)看见久美曲扎和日增扎西已经到了楼下,于是其的两个弟弟旦增罗布和求尕(厅秋)就先下楼了,过了一会儿,其也从家里拿了一把刀子下楼了,下楼时他们已经打完了,泽旺曲登看见旦增罗布、求尕(厅秋)、久美曲扎和日增扎西都已经受伤了,求尕(厅秋)当时好像跪在地上正准备起身,日增扎西侧躺在地上还准备想打,其就用刀背在他的脖子处砍了一下,后来他们一伙就上楼了,久美曲扎和日增扎西后来好像也自行离开了的事实;
(7)被告人罗布次仁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8年11月26日其到玉树准备骑摩托回西藏,但是半路上其摩托车坏了,就找就近的摩托车修理铺修理,在其等待的过程中,日增扎西和曲扎就过来说他们要去次尕(次成江村)那里说点事,我们就一起去了,到地方以后他俩就下车走了,其一个人待在车里,过了一会儿就去河边小便,回来准备上车的时候发现车门反锁了,然后就去找他俩,进小区以后看见院子里有人拿着刀子在头顶上挥舞有些人在地上撕扯,当时很混乱有打架的人也有劝架的人,加之当时也有点害怕具体谁是谁记的不是很清楚,其就进院子里开始大喊:“大家不要打架,不要把事情闹大”,一边喊一边看见在他们打架现场的旁边掉落了一把斧头,其就把斧头捡起来了,就边拿斧头边在那里大喊劝架,随后看见次成江村拿刀冲过来,其就大喊:“我劝你们不要打架你们不听,再你们打架就打架,想把事情闹大就闹大,我不管了”,然后他就抬手把手上的斧头扔到了边上就走了的事实;
5.鉴定意见
(1)鉴定聘请书证实,玉树市公安局聘请青海昆仑司法鉴定中心对旦曾罗布、厅秋、日增扎西、久美曲扎的伤情进行鉴定的事实;
(2)鉴定意见书
①青海昆仑司法鉴定中心“青昆司鉴中心[2020]临鉴字第5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被鉴定人旦曾罗布系失血性休克、开放性腹部损伤、腹部损伤、弥漫性腹膜炎、十二指肠损伤、开放性肝破裂、胰腺损伤、其十二指肠破裂修补术后,构成重伤二级;其肝破裂修补术后,构成重伤二级;其胰头部挫伤,构成轻伤二级;其左腰背部瘢痕,构成轻伤二级;
②青海昆仑司法鉴定意见中心“青昆司鉴中心[2020]临鉴字第5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被鉴定人厅秋系左侧头部外伤、左侧面神经损伤、左侧颧骨骨折、其面部瘢痕,构成重伤二级;其脑挫伤,构成轻伤一级;其额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其左眶外侧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③青海昆仑司法鉴定意见中心“青昆司鉴中心[2020]临鉴字第5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被鉴定人日增扎西系闭合性颅脑损伤轻型、头皮裂伤、皮肤裂伤,其头皮及皮肤瘢痕,构成轻伤二级;
④青海昆仑司法鉴定意见中心“青昆司鉴中心[2020]临鉴字第6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被鉴定人久美曲扎系闭合性颅脑损伤轻型、前臂开放性伤口、胸部损伤、大腿软组织疾患、头皮裂伤,其多处瘢痕,构成轻伤一级。其顶骨骨折因无法提供被鉴定人相应的影像学片,故本次鉴定不做进一步讨论;
⑤青海昆仑司法鉴定意见中心“青昆司鉴中心[2020]临鉴字第16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被鉴定人久美曲扎系顶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⑥青海昆仑司法鉴定意见中心“青昆司鉴中心[2020]临鉴字第16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被鉴定人日增扎西系右侧颞骨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一级;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1)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物证、痕迹登记表证实,发生聚众斗殴案件的中心现场位于玉树市西杭小区5号楼二单元门口,并提取现场多出红色痕迹,后附现场照片、现场平面示意图。
(2)辨认笔录
次成江村辨认笔录证实:在待辨认的十张照片中辨认出2号为被告人次成江村当日所持的工具。后附被辨认的十张照片、辨认照片说明书的事实;
久美曲扎的辨认笔录证实,在待辨认的十张照片中辨认出4号为被告人久美曲扎当日所持的工具。后附被辨认的十张照片、辨认照片说明书的事实;
旦曾罗布辨认笔录证实,在待辨认的十张照片中辨认出8号为被告人旦曾罗布当日所持的工具。后附被辨认的十张照片、辨认照片说明书的事实;
罗布次仁辨认笔录证实,在待辨认的十张照片中辨认出7号为被告人罗布次仁当日所持的工具。后附被辨认的十张照片、辨认照片说明书的事实;
厅秋辨认笔录证实,在待辨认的十张照片中辨认出2号为被告人厅秋当日所持的工具。后附被辨认的十张照片、辨认照片说明书的事实;
泽旺曲登辨认笔录证实,在待辨认的十张照片中辨认出5号为被告人泽旺曲登当日所持的工具。后附被辨认的十张照片、辨认照片说明书的事实;
日增扎西辨认笔录证实,在待辨认的十张照片中被告人日增扎西经仔细辨认后表示无法进行辨认,后附被辨认的十张照片、辨认照片说明书的事实;
6、视听资料
2018年11月27日玉树市公安局西杭派出所从西噶旅社处调取的2018年11月26日的监控录像;2019年11月27日玉树市公安局西杭派出所从西宁旅馆处调取的2018年11月26日11时许的监控录像;搜查视频录像证实,监控现场情况及玉树市公安局的具体搜查过程。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间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本案的事实,证据来源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次成江村、泽旺曲登、厅秋、旦曾罗布、罗布次仁无视国家法律,持械聚众斗殴,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久美曲扎、日增扎西持械聚众斗殴,伤害他人身体,致使被告人厅秋、旦曾罗布重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严惩。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七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被告人次成江村、厅秋、旦曾罗布、泽旺曲登、罗布才仁犯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日增扎西、久美曲扎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七被告人系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日增扎西、久美曲扎持凶器致人重伤,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在公诉意见书中提出被告人次成江村、泽旺曲登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公诉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且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次成江村,泽旺曲登,厅秋,旦曾罗布,罗布次仁,日增扎西,久美曲扎案发后已相互表示谅解,且能当庭自愿认罪、悔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七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久美曲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18日起至2024年7月17日止);
二、被告人日增扎西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18日起至2024年5月17日止);
三、被告人厅秋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18日起至2024年4月17日止);
四、被告人旦曾罗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18日起至2024年4月17日止);
五、被告人次成江村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18日起至2023年9月17日止);
六、被告人泽旺曲登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18日起至2023年9月17日止);
七、被告人罗布次仁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16日起至2023年6月15日止);
八、随案移送的被告人次成江村的手表一块,依法予以返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