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行,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迎宾路229号。

法定代表人:常新宇,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英统、王文栋,山西正名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胡东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太原市居民,住太原市晋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太原市居民,系被告胡东明丈夫,住太原市晋源区。

被告:王建奎,身份信息同上。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行与被告胡东明、王建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栋、被告王建奎,被告胡东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胡东明、王建奎立即归还拖欠原告的信用卡透支额度应收本金35000元、应收利息1664.75元,应收费用12151.67元及专项分期未入账金额195000元,共计243816.42元。并支付从2021年1月27日起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发生的借记利息及应收费用。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21日,被告胡东明因女儿上学向原告申请办理优客分期业务。被告胡东明于2019年3月25日在原告处签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优客分期付款业务协议》,在原告处办理教育类专项分期300000元,借款用途为子女教育,约定分60期还清。上述合同第八条第(一)款第3项、第(二)款第2项约定当被告出现逾期还款时,原告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所有欠款(含本金、利息、手续费、滞纳金等)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被告从2020年9月开始就未正常还款,截止2021年1月27日,已拖欠应收本金35000元、应收利息1664.75元,应收费用12151.67元及专向分期未入账金额195000元,共计243816.42元。经原告方工作人员多次催促被告还款,被告至今仍未还款,已经构成违约。被告王建奎作为胡东明的配偶,上述借款发生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上述债务系用于夫妻家庭生活,按照《民法典》的规定,系夫妻共同债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因此专项分期所产生的本金、利息、费用及未入账金额,并支付原告自2021年1月至还清之日止产生的全部利息及滞纳金。望人民法院公正审理,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二被告共同辩称,收到的起诉状有好多错误,比如王建奎的身份证号、家庭住址和联系方式都不对,还有事实与理由部分倒数第三行,郭秀萍跟我也不认识,还有用于夫妻家庭生活也不对。对原告的诉求无异议,当时2019年3月21日女儿在外上学,之前每月都正常还款,后来因为我和我爱人胡东明共同经营电力自动化的公司,公司一直正常运转,当时在2019年11月底,我们公司与一个长期的合作供应商因为货款的纠纷,双方于2020年1月3日把我们诉前保全,将公司账户全部冻结,冻结以后因为有疫情的影响,因为公司的管辖权问题,一直到去年六月份案子才审理完毕,我们胜诉后本以为公司可以正常运转,没想到后来对方又以另一理由再次起诉又进行保全,导致我的公司账户一直处在冻结状态,公司没法正常运营,外边的欠款也不能及时收回。到了去年九月份我们实在是转不动了,所以导致没能正常还款。

围绕诉讼请求,原告提供证据如下:信用卡申请表、优客分期申请表、情况说明、身份证复印件、借款人职业及收入证明、银行流水、房产证复印件、中国银行信用卡优客分期业务协议、面签照片、中国银行结算截图。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上述证据进行质证,对双方均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 结合当事人当庭陈述及所举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3月21日,被告胡东明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行申请办理优客分期业务,填写了优客分期申请表,该申请表载明被告王建奎为其配偶,申请分期额度300000元,借款用途为培训教育。

2019年3月25日,被告胡东明与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行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优客分期业务协议》,协议约定,胡东明所申请的分期额度300000,分期期数60、分期起点金额0、手续费率15.5%、支付方式分期支付。信用卡优客分期须以按月等额本金形式还款或到期一次性还本金形式还款。胡东明应按信用卡对账单所列示金额于每月还款日前按期归还欠款。如胡东明违约,不仅会影响信用记录,并将按规定支付利息及违约金。费用标准为信用卡优客分期手续费按约定的期数分期收取,每期分期手续费=每期应还分期本金×分期付款手续费率,如胡东明未按期归还分期本金及手续费,视为违约。原告有权宣布本协议项下所有欠款(含分期本金、手续费、利息、违约金等)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

同日,胡东明与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行签订了《优客分期业务告知书》,载明收费标准为分期付款期数为60期,分期金额300000元,手续费率15.5%,分期业务手续费46500元(大写肆万陆仟伍佰元),分期手续费将在成功办理分期业务后分期收取,一经收取不予退还。特别提示:除上述费用外,中国银行不再另行收取其他合同外收费项目。如有违约,将按剩余本金以日利率万分之五收取利息;每月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最低人民币10元;终止该笔分期付款业务,提前还清欠款。

此后,该行向被告胡东明卡号为6259××××9894的信用卡办理了优客分期业务,被告胡东明在使用该卡期间未能按约还款,截止2021年1月27日,被告胡东明已拖欠本金35000元、应收利息1664.75元,应收费用12151.67元、专项分期未入账金额195000元,共计243816.42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行根据被告胡东明的申请为其办理优客分期业务,双方成立信用卡合同关系。被告胡东明作为持卡人,申领信用卡后,应秉持诚信原则,合法合理使用信用卡,在享受信用卡所带来的便利的同时,应维护好自己的信用记录。被告在发生透支后,其拒不偿还信用卡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应偿还截止至2021年1月27日,被告胡东明已拖欠本金35000元、应收利息1664.75元,应收费用12151.67元、专项分期未入账金额195000元,共计243816.42元。并从2021年1月28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继续支付逾期利息及应收费用至付清之日止。被告胡东明为培训教育办理优客分期业务,该借款应属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被告王建奎作为被告胡东明的配偶,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胡东明、王建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拖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行的本金35000元、应收利息1664.75元,应收费用12151.67元、专项分期未入账金额195000元,共计243816.42元。并从2021年1月28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继续支付逾期利息及应收费用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当事人如有以上行为,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4957元,减半收取2478.5元,由被告胡东明、王建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晖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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