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近元,又名张进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被执行人:杨宾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被执行人:杨延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审理经过
关于张近元与杨宾宾、杨延聪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6日作出的(2021)豫0882民初4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杨延聪、杨宾宾偿还100000元及利息、杨延聪偿还8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950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限高令、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房产、银行账户、债券等财产情况进行网络查控。2021年5月26日,申请执行人张近元就其申请执行杨宾宾、杨延聪的100000元及利息,与杨宾宾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被执行人杨宾宾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张近元101084元,分别于2022年6月份前给付34000元、2023年6月份前给付34000元、2024年6月份前给付33084元。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申请人可就余款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同日,申请执行人张近元对其申请杨延聪的80000元及利息,以“杨延聪在法院有多起执行案件,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杨延聪的执行,待杨延聪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0882执86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如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就未履行部分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