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53号楷林商务中心B座。 法定代表人:朱玉国。 被执行人:郭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长仲裁字第18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在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辖区。为便于本案执行,提高执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长仲裁字第181号裁决由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黄浩益 审 判 员 谭环栋 审 判 员 贾云卫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何丰威 书 记 员 高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