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石永柱,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
审理经过
关于被执行人石永柱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桂1302刑初91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交纳罚金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6月7日移送执行,执行标的2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石永柱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9)桂1302刑初914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又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执行重新立案,恢复(2019)桂1302刑初914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和提供执行财产线索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