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桂林悠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穿山东路11号樱特莱庄园明月30号。
法定代表人罗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武,男,****年**月**日出生,住桂林市七星区,该公司监事。
被执行人:何成伟,男,****年**月**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兴安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桂0311民初2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96000元、相应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5年1月3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及案件受理费2632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两部车辆,车牌号为桂C×××××号、桂C×××××号。但经过相关部门反馈桂C×××××号车辆已经登记注销,桂C×××××号车辆已经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无法进行查封,亦无法找到控制车辆暂无法处置。本院做出(2021)桂0311执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何成伟与案外人谭娟共同共有的位于桂林市兴安县(不动产权证号:兴房权证字第××,建筑面积:24.97平方米);2单元3楼1号房(不动产权证号:20100015774,建筑面积:140.02平方米)二套房产。但经核实,上述二套房产已被其他法院先前查封,本院无处置权。
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土地、银行、公积金、证券、工商等财产登信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不宜处置的财产已具备处置的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2017)桂0311民初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石育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 莫燕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