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铜仁市碧江区天助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茅溪村喻家坪组鹭鸶岩水厂后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602MA6DWP571M。 经营者:陈贵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辉,湖南存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光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 被告:福建任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南屿镇乌龙江南大道79号信通国际中心A地块1#楼15层1509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2XXTGG2R。 法定代表人:何爱琴,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铜仁市碧江区天助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李光忠、福建任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5月21日立案。原告铜仁市碧江区天助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1年0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铜仁市碧江区天助建筑设备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铜仁市碧江区天助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3.85元,保全费855.08元,以上合计1798.93元,由原告铜仁市碧江区天助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已交纳)。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周会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袁 园 书 记 员 喻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