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大丰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840652589F,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人民南路2号。 负责人:崔建晖,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维亚,男,农行大丰支行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誉,男,农行大丰支行职员。 被告:王雪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大丰支行(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农行大丰支行)诉被告王雪红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行大丰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誉、朱维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雪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农行大丰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雪红立即归还所欠信用卡透支款本金24972.49元,利息1895.99元,违约金726.14元,合计27594.62元(利息、违约金计算至2018年6月17日),并支付自2018年6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利息、违约金;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0月19日,被告王雪红在原告农行大丰支行处申办金穗贷记卡进行消费,截止2018年6月23日共欠透支款27594.62元。经原告多次追要未果,现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王雪红未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王雪红身份证复印件、信用卡申请表、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账户基本信息打印件、贷记卡催收记录、账户详细信息打印件等证据。因被告王雪红未到庭,本院无法组织双方进行证据质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0月19日,被告王雪红向原告农行大丰支行申请办理信用卡一张,卡号为62×××04。并在“申请人签阅”一栏内签字,内容为:“本人已阅读并理解了《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和《收费标准》的全部内容,并自愿遵守章程、领用合约的规定等”。《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第四条利息和费用4.1透支金额从银行记账日起计息,并从乙方(金穗卡申请人)账户中扣收,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年利率约为18.25%,受每月天数不同及甲方(发卡行)还款情况不同等因素影响,实际年利率与上述年利率可能存在差异),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7倍,具体适用利率由甲方根据乙方资信情况、用卡情况等因素确定或调整,并通过短信或账单等方式告知乙方,透支利率上下限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月计收复利,特地产品计收单利;4.2对当期账单本期发生的除预借现金外的其他透支交易,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无须支付透支利息,享受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含)期间的免息待遇,免息还款期最长56天,由甲方区分产品设置,并通过产品介绍等方式告知乙方;4.3乙方未能按期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预借现金及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自银行记账日起计息,未能按期偿还对账单列明的最低还款额的,还应就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4.4乙方使用预借现金额度提现、转账及充值的,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透支金额从银行记账日起计息……”等条款。被告王雪红持卡后,多次进行消费,但在2018年2月11日最后一次还款后,此后未能按约还款,截止2018年6月23日,计欠透支款本金24972.49元、利息1895.99元、违约金726.14元,合计27594.62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王雪红向原告农行大丰支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并承诺遵守《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原告农行大丰支行批准被告王雪红的申请并向其发放信用卡,原告农行大丰支行与被告王雪红之间形成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约定的权利义务明确具体,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对原告农行大丰支行与被告王雪红均具有约束力。被告王雪红使用该信用卡透支后,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显属违约,原告农行大丰支行有权要求被告王雪红偿还全部本金、利息、违约金。被告王雪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举证、质证、辩论权利的放弃,由此可能导致对其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王雪红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大丰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24972.49元、利息1895.99元、违约金726.14元,合计27594.62元,并承付自2018年6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的利息、违约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245元,由被告王雪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朱 列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丁 慧 书 记 员  朱菁菁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