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西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湖北省仙桃市。

被执行人深圳市维洛尼亚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翻身社区47区美加三(2)队综合楼B栋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CDX94C。

法定代表人:朱雅芹。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陈西廷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维洛尼亚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人仲(新安)案[2019]74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执行款人民币283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存在多个案件),因被执行人深圳市维洛尼亚服装服饰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请求情况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深圳市维洛尼亚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翻身社区47区美加三(2)队综合楼B栋601、603、801厂房的机器设备、办公用品及成品一批(详看查封清单),并依法委托深圳市同致诚德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财产进行价值评估,评估价值为人民币323800元(详见深同诚德估字A[2020]DX第061号评估报告书),确定拍卖保留价为人民币226660元。本院依法于2020年09月19日至20日、2020年10月22日至23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上述财产,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本院依法对上述房产进行变卖,截止至2021年01月17日,上述财产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无人竞买。且本案申请执行人已于2021年02月04日向本院表明不同意以物抵债(详看执行笔录)。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查证情况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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