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志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连勇,山东德宁路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于连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平县。
审理经过 陈志凯与于连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陈志凯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陈志凯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韩合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