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钟再能,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
被执行人:许煌浪,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钟再能申请执行许煌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为5985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1623民初464号民事判决书,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该案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许煌浪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许煌浪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也未按照报告财产令的要求报告财产。本院通过最高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及连平县相关机构,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许煌浪在金融机构、银信机构所设立账户的余额情况、证券登记情况、保险登记情况;查询了被执行人在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的不动产所有权情况;查询了被执行人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工商情况;查询了被执行人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无适合财产可供执行。
2021年3月23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电话约谈,要求申请执行人钟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拟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钟再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由于被执行人许煌浪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执行人钟再能的债权人民币5985元未能执行。
因被执行人许煌浪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许煌浪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许煌浪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本院已用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无法查询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