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世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铁城,衡水市桃城区金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胡荣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

一审被告:王长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

一审被告:李亭,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杨世龙因与被申请人胡荣华及一审被告王长柱、李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11民终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杨世龙申请再审称,双方纠纷源于2017年3月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借款5万元,实际收到4万元,此后借条均是5万元借款的手续费及利息的利息,申请人在被申请人的无理要求下出具借条,导致5万元债务变成12万元,这是典型的套路贷。两审法院仅以申请人未报警便对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为职业放贷人,其家中不可能有如此大笔现金和出借能力等说法不予查证,在没有转账记录的情况下认定和判决申请人偿还欠款13万元,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民诉法第199条、第200条第2、6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杨世龙自2017年3月至2018年5月期间先后共向胡荣华出具借条四份,2019年1月1日出具13万元总借条,其辩称除2017年3月6日5万元借条外,其他借条均系胡荣华胁迫所签,但未提交报警记录等予以佐证,杨世龙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出具的借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两审法院对杨世龙的辩称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对于胡荣华提交的两张利息条,因与借条内容不符亦未予支持。无论胡荣华是否为职业放贷人,均不影响本案的处理结果。杨世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杨世龙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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