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郑金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桂平市,现住南宁市江南区。
原告:邓桂银,女,****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江南区。
被告:伍刚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告:胡永松,男,****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洲路25号,统一信用社会代码91450000708730180B。
法定代表人:马永宁。
原告郑金飞、邓桂银与被告伍刚刚、胡永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审理经过
司广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遂于2020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金飞、邓桂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郑金飞、邓桂银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