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耿芙蓉,女,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被执行人:任德明,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耿芙蓉与任德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任德明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任德明银行存款2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查封被执行人任德明与王清容共同共有的位于南充市嘉陵区××路××号××号楼××单元××层××号房屋,查封期限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