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云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汤现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学治,男,住河南省平舆县,由平舆县万冢镇闫楼村民委员会推荐。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云龙因与被上诉人汤现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2021)豫1723民初20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诉称
李云龙上诉称,其户籍虽在河南省××西洋店镇,但其经常居住地在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路,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汤现兵辩称,本案应由平舆县人民法院管辖,一审裁定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汤现兵起诉请求李云龙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本案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因本案涉及的工程位于平舆县阳城镇,故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平舆县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原审法院裁定驳回李云龙的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孙卫国 审判员 王巧莉 审判员 时 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袁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