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云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汤现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学治,男,住河南省平舆县,由平舆县万冢镇闫楼村民委员会推荐。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云龙因与被上诉人汤现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2021)豫1723民初20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诉称

李云龙上诉称,其户籍虽在河南省××西洋店镇,但其经常居住地在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路,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汤现兵辩称,本案应由平舆县人民法院管辖,一审裁定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汤现兵起诉请求李云龙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本案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因本案涉及的工程位于平舆县阳城镇,故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平舆县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原审法院裁定驳回李云龙的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孙卫国 审判员  王巧莉 审判员  时 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袁 野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