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曹又莲,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被执行人:熊正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曹又莲与被执行人熊正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作出(2020)湘0902民初26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熊正丰应向曹又莲偿还借款本金12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50元,申请执行费1700元。由于被执行人熊正丰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曹又莲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曹又莲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后向被执行人熊正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5月11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熊正丰名下证券、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于2021年6月9日向益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熊正丰的不动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熊正丰名下财产。 2021年5月21日,本院对熊正丰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曹又莲,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具体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曹又莲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8月2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20000元及相应利息,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具体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盛 焱 审 判 员 曹 进 审 判 员 崔益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曹亮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