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春影,女,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学滨,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徐广财,男,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现住北京市西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赵春影与被告徐广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徐广财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为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大口钦满族镇前团村,本案应由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被告诉争之法律关系为民间借贷纠纷,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均可管辖。赵春影作为收款人一方,其居住地即合同履行地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诉争案件有管辖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徐广财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徐广财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