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1,山西省太原市人,现住山西省太原市。
被执行人李×2,山西省文水县人。现住文水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1与被执行人李×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20)晋1122民初5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了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2无银行、车辆、房产登记信息,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