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吾布鲁·吾巴依,男,****年**月**日出生,哈萨克族,第四师七十七团二连职工,住该××××连。
被告:努尔开来德·库尔曼艾力,男,****年**月**日出生,哈萨克族,第四师七十七团护边员,住该××××连。
审理经过
原告吾布鲁·吾巴依与被告努尔开来德·库尔曼艾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吾布鲁·吾巴依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努尔开来德·库尔曼艾力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吾布鲁·吾巴依以与被告努尔开来德·库尔曼艾力自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吾布鲁·吾巴依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9元,由原告吾布鲁·吾巴依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