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袁国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被告:汪冰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
审理经过 原告袁国华与被告汪冰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袁国华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袁国华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国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袁国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