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廉治高,女,1964年6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被申请人:李永峰,男,1973年6月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XXX,住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廉治高与被申请人李永峰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2日向本院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永峰在富蕴县人民法院的案款1,560元予以保全。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2020)新4322财保76号裁定书,裁定保全被申请人李永峰在富蕴县人民法院的案款1,560元,期限为一年。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廉治高在保全措施采取后30日内未向本院提出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被申请人李永峰在富蕴县人民法院的案款1,56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