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申请执行人: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60200MB1564713F,住所地三亚市迎宾路368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猛,系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垂奋,系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贺博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依兰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贺博艺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琼0271行审107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8日予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2月25日作出的三市监罚字﹝2020﹞03-03号《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执行人贺博艺未缴纳的没收的违法所得3500元、罚款2500元及加处罚款2499元,共计8499元;被执行人贺博艺应在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自动履行完毕,逾期将依法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自身财产状况。因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二年,并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另,本院扣划了贺博艺名下银行存款6180.98元至本院当事人账户,本院已将到账至本院当事人案款账户6180.95中的6130.95元支付给陆明波;余款50元用于缴纳本案执行费。 此外,本院分别通过线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和线下传统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车辆、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住房公积金等信息进行了多次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状况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执行标的尚有2368.05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措施已穷尽,经与申请执行人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思文审判员张琦 审判员 黄      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蒲   小   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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