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高志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卢龙县。
被申请人:魏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卢龙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高志勇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魏勇名下银行卡62×××35内存款15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高志勇以唐山易信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魏勇名下银行卡62×××35内的150000元。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高志勇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