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某,男,汉族,农民,住秦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某,甘肃昊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某1,男,汉族,农民,住秦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某2,男,汉族,住秦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女,汉族,住秦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苟某,男,汉族,农民,住秦安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魏某因与被上诉人任某1、任某2、赵某、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2020)甘0522民初2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还款事实不清。首先,关于魏某于2017年4月9日在借条中加注收到任某1还款141900元,其中的131900元是否实际偿还的问题。根据二审中魏某、苟某提交的证据,证明2017年4月9日魏某在秦安县万和果业有限责任公司入库1700件红富士苹果,各方均认可该1700件红富士苹果系任某1存放在苟某经营的秦安县万和果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苹果,用于给魏某抵顶还款。苟某将苹果售出后,于2019年2月2日给魏某支付了199480元。根据上述事实,不排除2017年4月9日,魏某存放在秦安县万和果业有限责任公司用于顶账的1700件苹果在出售后,魏某于2019年2月2日才收到顶账的苹果款199480元的可能性。因此,对于2017年4月9日借条中注明魏某收到任某1141900元的事实,以及141900元中的131900元能否与2019年2月2日苟某给魏某支付的199480从本案诉争借款中重复扣减还款应当进一步调查核实。其次,魏某一审中所举的2020年10月15日《计开》还款承诺,任某1一、二审中均认可是其本人书写,“任某1”的签名也是其本人所签,一审法院仅以担保人“任某2、赵某”的签名不是二人所签,对该份证据不予采信不当,应当结合本案现有事实和证据进行综合分析认证。再次,魏某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提出其未实际收到50000元还款,申请对50000元收条进行笔迹鉴定,虽然魏某未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但该50000元收条是否系魏某本人书写,对于认定本案还款事实,确认欠款数额有直接关联性。一审法院应综合全案决定是否准许魏某的笔迹鉴定申请。 综上,因二审中魏某、苟某提交新的证据,以及魏某申请对50000元收条进行笔迹鉴定,可能影响一审法院确认的还款数额,导致还款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2020)甘0522民初233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魏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480元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丁建文 审 判 员 石 岚 审 判 员 张碧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徐瑞杰 书 记 员 张海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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